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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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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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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就雇主支付薪資能力审查程序的指示

1087

1

2004-05-19 10:37:00

移民局日前以內部备忘录的方式就雇主支付薪资能力审查标准对各移民中心作出指示:

所有需要Job Offer支持的綠卡申请,在提出I-140申请時都必须提出雇主确定有財力支付
該外籍員工薪资,而法规要求必須提出 (1)年度财务報告,(2)报税证明,或是 (3)经过
审计的财务報告作为佐证,而移民局指示各移民中心必须按下列程序來作審查:

初审時,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上述的文件,应发出RFEs
在审查过上述的文件后,如果可以认定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就这一点移民官即后作出有利
申请人的決定:
(1)净利已足够支付薪資,(2)公司目前的资产足以支付薪资,(3) 公司事实上已经在支付
该外籍員工该薪資数额。

如果移民官在審查年度財務報告,報稅證明,或經過審計的財後認為雇主沒能證明有支付
薪資的能力時,不需發出RFEs, 可以径自否決申請人的申請。而在某些情形,申請人可以
提出财务報告或是其它的財務文件來佐证,例如損益報告,銀行记录,但是,移民官有权
來決定是否接受这些文件证明,除非這些文件可以「清楚」的證明雇主支付薪资的能力,
否則,移民官也不需发出RFEs,就可以否決申请案。
在否決申請的情形,必須說明否決的理由及上訴的途徑
就那些公司财务狀況有问题的个案,在一开始提出申请時一定得特別注意这个部分证明文
件的准备,从这个內部的指示來看,申请人不能存有期待移民局会发出RFEs, 让你有提出
補充文件來說明的机会,因此,有好的移民律師來協助案件的准备是很重要的。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
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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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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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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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uang325

只看他

2004-05-19 15:45:00

这个范律师的话可信吗?我曾经质询过他一些问题,结果他给我胡说八道了一通,幸好没听他的,要不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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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