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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wang
如何阅读英文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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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0 23:28:00
从别的地方看到的。觉得还有点用,跟大家分享一下。
壹 英文合约的名称
当你手上拿到一份英文文件,要如何判断它是不是英文合约,应该是认识英文合约的首要课题。一般而言,合约不外乎包括人、事、时、地、物五大要素,如果你手上的文件内容已包括了这五项要素且经签署生效,则该份文件应该就已具有合约的特性,至于该份文件如何拘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则要视其各项条款的遣词用字而定。
为了标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会在第一页或文件起始处加上名称,例如"Business Plan" (营业计画书,非合约),"Investment Proposal"(投资说明书,非合约),"Minutes of Board"(董事会议事录,非合约),"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适当的文件名称通常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其是否属于英文合约,以及该合约的类型。常见的英文合约名称类型可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合约书(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称若直接标明"Contract"或"Agreement",则该份文件通常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合约本体。例如在较为复杂的股权买卖交易中,可能包括有许多复杂的合约关系,如股权买卖合约书(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权者竞业禁止之同意书(Consent)、优先购买权人之弃权书(Waiver)等。在阅读整份买卖文件时,我们若要知道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就应从标明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内来寻找。
二、意愿书(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称若标明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有人翻译为「合作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通常即为中文所称的「意愿书」。
在架构繁复的合作或交易中,当事人在正式建立合约关系前,需要有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在股权买卖合约订立前,买方可能希望对于公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合约中安排适当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及要求,也需要时间来研究解决。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这时候还没有一个买卖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交易实务上,发展出签署「意愿书」的安排,来为买卖双方建立简单的法律关系,使双方能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进行签订股权买卖合约的前置作业。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意愿书只是声明双方的交易或合作意愿而已,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可言,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做一个修正。因为意愿书除了声明双方愿意就特定事项合作或进行交易的意旨外,意愿书也同时可能会就交易的准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约定。以股权买卖意愿书为例,买卖双方并不因为签了意愿书而发生买卖股权的权利义务,但是卖方可能因为签署了意愿书,就发生了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而意愿书中也可能载有买方取得信息后的保密义务,这几项条款确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果。因此,不宜因为文件的名称是意愿书,就认为其内容并无拘束力,而应由其中个别条款的记载来判断其性质。
三、其它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简短英文合约,常常用"Letter"(函),"Waiver"(弃权书),"Guaranty"(保证书),"Power of Attorney"(委任书)等简单明确的单字作为合约的名称,由于此类合约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书函类的合约。相对于"Agreement"或"Contract"类的合约,书函类的合约虽然通常系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质,但是书函类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请C公司做保证人,通常会由A公司与B银行签署一份总约定书(General Agreement),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C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Guaranty)给B银行,而B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或Facility Letter)给A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A公司申请拨款的依据。由本例中三份合约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系授信的主要依据,A公司和B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Guaranty及Credit Letter均为附属在General Agreement架构下的小合约。C公司因签署了Guaranty,因此对B银行负有保证义务,B银行因为签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对A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
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或"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
贰 英文合约的特色
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
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
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
印象里的英文合约,总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后订成厚厚的一大本,让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叹英文合约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呢?老一辈的人这时候就会说,外国人总是不比中国人,中国人最讲「诚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话就包在我身上,签约、盖章做什么?
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case law"就是指这种背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
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
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撰写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
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字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参 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
英文合约里包含大量古老的制式用语,成为初次接触者的困难之一,已如前述。本节尝试在进入各种一般性主文条款的介绍之前,将最常出现的这些传统字眼依理解之难易程度分成两类做说明及举例,等于是一个准备工作,希望尽可能降低它们对读者阅读的阻碍,让读者的注意力能及早集中在合约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上,而不再被这些传统的语句所困扰,以免减缓认识英文合约的进度。
第一类:"here"+介系词
第一类以"here"开头,后面再加上一个介系词的传统用字,在英文合约里经常可以看到,大概包括"hereunder"、"hereto"、"hereby"、"hereof"、"herein"等等这几个字。依照作者的看法,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类,因为只要读者记住一个简单的原则:「"here"+介系词 = 介系词+"this agreement"」,就几乎可以解读所有的第一类用语了。以下来详细看看这个原则的运用情形。(注意:"hereinafter"在定义条款中用来表示「以下简称...」的意思,虽然也用"here"为前缀,但与这里所说的传统用语无关,详见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hereunder" = "under this agreement"
"hereunder"用"under this agreement"代替后,就很清楚地可以了解是「在本合约内」、「依据本合约」的意思。常和这个字结合的概念有如下几个例子:
壹 英文合约的名称
当你手上拿到一份英文文件,要如何判断它是不是英文合约,应该是认识英文合约的首要课题。一般而言,合约不外乎包括人、事、时、地、物五大要素,如果你手上的文件内容已包括了这五项要素且经签署生效,则该份文件应该就已具有合约的特性,至于该份文件如何拘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则要视其各项条款的遣词用字而定。
为了标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会在第一页或文件起始处加上名称,例如"Business Plan" (营业计画书,非合约),"Investment Proposal"(投资说明书,非合约),"Minutes of Board"(董事会议事录,非合约),"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适当的文件名称通常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其是否属于英文合约,以及该合约的类型。常见的英文合约名称类型可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合约书(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称若直接标明"Contract"或"Agreement",则该份文件通常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合约本体。例如在较为复杂的股权买卖交易中,可能包括有许多复杂的合约关系,如股权买卖合约书(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权者竞业禁止之同意书(Consent)、优先购买权人之弃权书(Waiver)等。在阅读整份买卖文件时,我们若要知道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就应从标明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内来寻找。
二、意愿书(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称若标明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有人翻译为「合作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通常即为中文所称的「意愿书」。
在架构繁复的合作或交易中,当事人在正式建立合约关系前,需要有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在股权买卖合约订立前,买方可能希望对于公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合约中安排适当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及要求,也需要时间来研究解决。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这时候还没有一个买卖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交易实务上,发展出签署「意愿书」的安排,来为买卖双方建立简单的法律关系,使双方能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进行签订股权买卖合约的前置作业。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意愿书只是声明双方的交易或合作意愿而已,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可言,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做一个修正。因为意愿书除了声明双方愿意就特定事项合作或进行交易的意旨外,意愿书也同时可能会就交易的准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约定。以股权买卖意愿书为例,买卖双方并不因为签了意愿书而发生买卖股权的权利义务,但是卖方可能因为签署了意愿书,就发生了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而意愿书中也可能载有买方取得信息后的保密义务,这几项条款确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果。因此,不宜因为文件的名称是意愿书,就认为其内容并无拘束力,而应由其中个别条款的记载来判断其性质。
三、其它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简短英文合约,常常用"Letter"(函),"Waiver"(弃权书),"Guaranty"(保证书),"Power of Attorney"(委任书)等简单明确的单字作为合约的名称,由于此类合约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书函类的合约。相对于"Agreement"或"Contract"类的合约,书函类的合约虽然通常系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质,但是书函类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请C公司做保证人,通常会由A公司与B银行签署一份总约定书(General Agreement),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C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Guaranty)给B银行,而B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或Facility Letter)给A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A公司申请拨款的依据。由本例中三份合约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系授信的主要依据,A公司和B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Guaranty及Credit Letter均为附属在General Agreement架构下的小合约。C公司因签署了Guaranty,因此对B银行负有保证义务,B银行因为签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对A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
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或"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
贰 英文合约的特色
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
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
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
印象里的英文合约,总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后订成厚厚的一大本,让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叹英文合约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呢?老一辈的人这时候就会说,外国人总是不比中国人,中国人最讲「诚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话就包在我身上,签约、盖章做什么?
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case law"就是指这种背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
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
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撰写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
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字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参 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
英文合约里包含大量古老的制式用语,成为初次接触者的困难之一,已如前述。本节尝试在进入各种一般性主文条款的介绍之前,将最常出现的这些传统字眼依理解之难易程度分成两类做说明及举例,等于是一个准备工作,希望尽可能降低它们对读者阅读的阻碍,让读者的注意力能及早集中在合约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上,而不再被这些传统的语句所困扰,以免减缓认识英文合约的进度。
第一类:"here"+介系词
第一类以"here"开头,后面再加上一个介系词的传统用字,在英文合约里经常可以看到,大概包括"hereunder"、"hereto"、"hereby"、"hereof"、"herein"等等这几个字。依照作者的看法,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类,因为只要读者记住一个简单的原则:「"here"+介系词 = 介系词+"this agreement"」,就几乎可以解读所有的第一类用语了。以下来详细看看这个原则的运用情形。(注意:"hereinafter"在定义条款中用来表示「以下简称...」的意思,虽然也用"here"为前缀,但与这里所说的传统用语无关,详见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hereunder" = "under this agreement"
"hereunder"用"under this agreement"代替后,就很清楚地可以了解是「在本合约内」、「依据本合约」的意思。常和这个字结合的概念有如下几个例子: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obligation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本合约内的
hereunder agreement 义务
rights granted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依本合约所
hereunder agreement 赋予的权利
payment due payment due under 依本合约应
hereunder this agreement 付的价款
notice required notice required to be 依本合约所
to be given given under this 应给予的通知
hereunder agreement
payment amount “due ”
“due ”是「债务到期」的意思,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notic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通知条款」。
-- "hereto" = "to this agreement"
因为英文文法里对介系词"to"有某些一定的用法(例如动词"attach"后面接受词时,就要用介系词"to"),所以这个字最常出现在英文合约里的状况,就是和「当事人」以及「附件」两个概念相结合: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both parties hereto both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当事人双方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 I hereto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I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附件I所列之各项
& Attachment
详见第贰编之拾陆「合约的附件」。
-- "hereby" = "by this agreement"
"hereby"中文大概可以说是「在此」、「依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借着这个合约,要宣示某种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例如保证、同意、放弃权利等等。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he Company hereb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 that... By this agreement the Compan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that... 公司在此保证...
Both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By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双方当事人在此同意...
The Seller hereby waives & the right of... By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waives the right of... 卖方在此放弃...的权利
& covenants and warrants
详见第贰编之捌「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
& waiv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弃权解释限制条款」。
-- "hereof" = "of this agreement"; "herein" = "in this agreement"
"hereof"和"herein"与前面介绍过的"hereunder"、"hereto"以及"hereby"比较起来,可能的用法与场合较广泛,所连接的概念也比较没有固定性,同时在很多情况下"hereof"和"herein"相互代换使用,意思上并不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of"和"in"是比较普通易懂的介系词,只要读者继续掌握前面一贯的原则,应该不会有什么理解上的困难。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herein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in this agreement 向当事人于本合约中合意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 herein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is agreement 遵守本合约所规定的条件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hereof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于本合约之日期生效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hereof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of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各条款之标题
& the court agreed to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合意管辖」条款。
& terms and conditions
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第二类:"thereof, thereto..."与"the same"
以"there"为前缀再加上介系词,例如"thereof"、"thereto"等用语,以及"the same"这一类的用语比较不容易处理,因为上面介绍的原则无法直接套用,而必须靠读者自己依照合约的上下文来判断。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一: 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same is made in writing. (本约之修改需以书面为之,始生效力。)
例二: This Agreement is writte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any translation thereof, the English text shall govern. (本约以英文订定,与其它语言之翻译版本解释上生差异者,以英文为主。)
读者从上下文应该可以推敲出来,例一里的"the same"指的是「合约的修改」,也就是前面的"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这些字句,合约撰写人为了避免文句重复造成阅读负担与篇幅冗长,于是就简单用"the same"两个字来代替。(换句话说,如果不用"the same"的方法,整句话应该是:"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writing.")
至于例二里的"thereof",也可以从上下文看出来是代替 "of the English version" 这几个字。这和第一类的"hereof"其实有类似的解读方法,但是"hereof"的"here"通常都可以用"this agreement"来代替,但是 "thereof" 的 "there" 要用什么代替,就没有一定的规则了,在例二"there"代替的是"the English version",在别的地方却又代替其它的概念,这就是第二类用语为什么较第一类来得困难的原因了。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其实都算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条款,有些英文合约里将"thereof"、"the same"等字眼大量运用在各种不同的地方,究竟代表什么意义,除了细心推敲上下文,灵活思考该合约所要规范的法律逻辑关系外,恐怕还得靠读者累积大量的英文合约处理经验,以及平时一般英语分析能力的加强,才有办法得心应手了。
肆 英文合约的结构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款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大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主文条款」里包括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款,以及不论何种类型合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
一、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不是一定要有的,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方便辨识的考量,合约撰写人通常都会依照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当的标题,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购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哪些意义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称」一节,不再赘述。
二、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款出现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准备。
详细来说,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购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哪些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通常会说"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谁订定」,"between"来表示「谁与谁之间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只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如果是法人组织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这样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营业所」并不一定位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说,现在台湾很多本土企业基于税务与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几个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必须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不在BVI,而位于台湾本土,因为公司一切的业务经营实际上都在台湾进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Preambles",是由数个以"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所组合而成(这些句子俗称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义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当事人乃是在本于对这些事实(例如订约的目的、背景来由等)的共同认识,订立此合约。以下是一个经销契约(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简单明了地叙述制造商与经销商双方合作的意愿。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制造人乃从事本商品制造之公司。
制造人希望在经销区域进行本商品之销售。
销售人乃在经销区域从事与本商品相关商品进口与销售之公司。
销售人希望能在经销区域代销本商品。
基于以上之认识,双方当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项达成协议:
(*文中提到的「制造人」、「本商品」、「经销区域」及「经销商」都应该在合约的其它部份加以定义。)请参照本书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紧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后,会出现类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这样一句话,目的在提醒阅读合约的人,真正规范订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在这句话之后就要开始了,也就是说,这句话(一般称为"operative part")是序文与主文之间的桥梁,在此之前为订约背景事实的叙述,在此之后则为关于交易关系的实体约定。
实务上常见者,当事人签署一份合约之后,因为对同一交易事件还有后续的约定未及于该合约记载清楚,于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约,作为先前合约的补充条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第二份合约中,就会在Whereas Clauses 说明其缔约的来由与补充的性质。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约是为补充双方当事人前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业已缔结之合约(以下称「主合约」)所订立,买方于主合约中同意向卖方购买总价值三百万英镑的资产。
obligation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本合约内的
hereunder agreement 义务
rights granted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依本合约所
hereunder agreement 赋予的权利
payment due payment due under 依本合约应
hereunder this agreement 付的价款
notice required notice required to be 依本合约所
to be given given under this 应给予的通知
hereunder agreement
payment amount “due ”
“due ”是「债务到期」的意思,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notic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通知条款」。
-- "hereto" = "to this agreement"
因为英文文法里对介系词"to"有某些一定的用法(例如动词"attach"后面接受词时,就要用介系词"to"),所以这个字最常出现在英文合约里的状况,就是和「当事人」以及「附件」两个概念相结合: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both parties hereto both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当事人双方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 I hereto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I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附件I所列之各项
& Attachment
详见第贰编之拾陆「合约的附件」。
-- "hereby" = "by this agreement"
"hereby"中文大概可以说是「在此」、「依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借着这个合约,要宣示某种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例如保证、同意、放弃权利等等。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he Company hereb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 that... By this agreement the Compan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that... 公司在此保证...
Both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By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双方当事人在此同意...
The Seller hereby waives & the right of... By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waives the right of... 卖方在此放弃...的权利
& covenants and warrants
详见第贰编之捌「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
& waiv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弃权解释限制条款」。
-- "hereof" = "of this agreement"; "herein" = "in this agreement"
"hereof"和"herein"与前面介绍过的"hereunder"、"hereto"以及"hereby"比较起来,可能的用法与场合较广泛,所连接的概念也比较没有固定性,同时在很多情况下"hereof"和"herein"相互代换使用,意思上并不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of"和"in"是比较普通易懂的介系词,只要读者继续掌握前面一贯的原则,应该不会有什么理解上的困难。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herein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in this agreement 向当事人于本合约中合意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 herein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is agreement 遵守本合约所规定的条件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hereof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于本合约之日期生效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hereof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of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各条款之标题
& the court agreed to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合意管辖」条款。
& terms and conditions
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第二类:"thereof, thereto..."与"the same"
以"there"为前缀再加上介系词,例如"thereof"、"thereto"等用语,以及"the same"这一类的用语比较不容易处理,因为上面介绍的原则无法直接套用,而必须靠读者自己依照合约的上下文来判断。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一: 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same is made in writing. (本约之修改需以书面为之,始生效力。)
例二: This Agreement is writte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any translation thereof, the English text shall govern. (本约以英文订定,与其它语言之翻译版本解释上生差异者,以英文为主。)
读者从上下文应该可以推敲出来,例一里的"the same"指的是「合约的修改」,也就是前面的"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这些字句,合约撰写人为了避免文句重复造成阅读负担与篇幅冗长,于是就简单用"the same"两个字来代替。(换句话说,如果不用"the same"的方法,整句话应该是:"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writing.")
至于例二里的"thereof",也可以从上下文看出来是代替 "of the English version" 这几个字。这和第一类的"hereof"其实有类似的解读方法,但是"hereof"的"here"通常都可以用"this agreement"来代替,但是 "thereof" 的 "there" 要用什么代替,就没有一定的规则了,在例二"there"代替的是"the English version",在别的地方却又代替其它的概念,这就是第二类用语为什么较第一类来得困难的原因了。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其实都算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条款,有些英文合约里将"thereof"、"the same"等字眼大量运用在各种不同的地方,究竟代表什么意义,除了细心推敲上下文,灵活思考该合约所要规范的法律逻辑关系外,恐怕还得靠读者累积大量的英文合约处理经验,以及平时一般英语分析能力的加强,才有办法得心应手了。
肆 英文合约的结构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款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大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主文条款」里包括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款,以及不论何种类型合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
一、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不是一定要有的,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方便辨识的考量,合约撰写人通常都会依照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当的标题,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购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哪些意义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称」一节,不再赘述。
二、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款出现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准备。
详细来说,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购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哪些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通常会说"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谁订定」,"between"来表示「谁与谁之间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只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如果是法人组织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这样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营业所」并不一定位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说,现在台湾很多本土企业基于税务与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几个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必须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不在BVI,而位于台湾本土,因为公司一切的业务经营实际上都在台湾进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Preambles",是由数个以"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所组合而成(这些句子俗称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义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当事人乃是在本于对这些事实(例如订约的目的、背景来由等)的共同认识,订立此合约。以下是一个经销契约(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简单明了地叙述制造商与经销商双方合作的意愿。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制造人乃从事本商品制造之公司。
制造人希望在经销区域进行本商品之销售。
销售人乃在经销区域从事与本商品相关商品进口与销售之公司。
销售人希望能在经销区域代销本商品。
基于以上之认识,双方当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项达成协议:
(*文中提到的「制造人」、「本商品」、「经销区域」及「经销商」都应该在合约的其它部份加以定义。)请参照本书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紧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后,会出现类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这样一句话,目的在提醒阅读合约的人,真正规范订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在这句话之后就要开始了,也就是说,这句话(一般称为"operative part")是序文与主文之间的桥梁,在此之前为订约背景事实的叙述,在此之后则为关于交易关系的实体约定。
实务上常见者,当事人签署一份合约之后,因为对同一交易事件还有后续的约定未及于该合约记载清楚,于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约,作为先前合约的补充条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第二份合约中,就会在Whereas Clauses 说明其缔约的来由与补充的性质。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约是为补充双方当事人前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业已缔结之合约(以下称「主合约」)所订立,买方于主合约中同意向卖方购买总价值三百万英镑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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