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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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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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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MH adoption case

1098

2

2004-05-20 09:16:00

闹得沸沸腾腾的“贺梅案”判决书粗译 (ZT)
http://www.wreg.com/Global/story.asp?S=1863039&nav=3HvDN4ah
最开始看有关贺家的案子(岳东晓写的)对贺是很同情的,但对文章中无理攻击同胞(说不支持贺的华人冷血)及地域主义(吹湖南人)的言语比较反感.看了更多的相关报道后,发现多维的报道有很多可疑之处,明显是贺家一家之言,报道中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的地方很多.感觉他们是故意在一些事实上欺骗或诱导读者以骗取捐助.这多少令我感到气愤. 对真心帮助他们的人,他们都欺骗,人品之低劣可见一斑.在多维的庭审报道中,提到到场多少中国人支持贺,可我在MIT BBS看到的是旁听了庭审的中国学生大骂贺是人渣.现在终于看到了最后的判决书,看完之后,理解了为什么骂贺是人渣.很多人可能没时间看完判决书,我极其粗略的翻译了一下,让大家了解被法官认定了的一些事实(多有第三方证人或白纸黑字的物证佐证).读者可以自己判断谁在撒谎.(大家以前看的报道多以多维的报道为基础)

0. 判决及判决根据

判决(略)

判决根据: (1)贺家自愿遗弃AMH超过四个月(注:指贺家超过四个月没去看AMH,详细解释见
下文);(2)贺家未提供AMH的赡养费超过四个月(注:指被遗弃的四个多月里);(3)贺家要监
护权只是为了长久居留美国(注:两次向法院递状打监护权官司都是在INS联系贺家询问身
份状况的时候);(4) 对AMH而言,留在Baker家符合她的最大利益.


1. 庭上双方及案件起由:
这一部分介绍双方身份及事件起由.介绍罗秦时提到她是在国内伪造结婚证明骗取了F-2签
证非法来美的(更多相关事实见下文).贺罗正式结婚的时间是2002年1月7日.

介绍起由:
1999年6月4日,AMH的监护权(包括提供及决定其照护(含医疗保险),保护,培养,教育等等的
权利及义务)被正式移交给Baker家(注:原文及签署的文件中没出现”temporary”,所以贺
家是正式移交无时间限制的监护权,更多说明见下文).

2. 原被告双方法庭答辩的可信度
这一部分分析各方的”人品”及证言的可信程度.贺家由于有许多撒谎欺骗的直接事实或
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证言,法庭认定贺家是不守法不诚实的人. 法官列举的这些事实
不是他判案的直接依据,只是他不全盘采纳贺家证词的依据. 这不能算偏见.当事双方都各
有说辞,法官必须根据已知的事实及双方过往的”人品”判断证词可信度.

贺某欺骗的事实包括:
(1) 贺某承认他在2001年12月10日的证词中就收入及其他问题撒谎.同时法庭发现在此案
中他的一些口头证词是伪证,和其他物证不符.
(2) 法庭发现贺某在另两个法庭上作伪证.
(3) 1997年贺某曾谎称另一个中国妇女(非罗)是他的妻子,向学校要I-20为她申请F-2签证
.贺某后来承认这个人不是他的妻子,他对学校撒谎. (注: 有报道说,1999年贺被学校开除
是因为骗取I-20表的事东窗事发,而不是性骚扰案)
(4) 贺某在2001年的汽车贷款申请中就收入,身份等多个问题撒谎.
(5) 非法工作及不报税

贺太太欺骗的主要事实是:
(1) 罗秦承认她在中国伪造和贺结婚的文件骗取I-20及F-2签证.而在AMH的出生证明上罗
注明自己是未婚单身.
(2) 非法入境,非法工作及不报税


法官对贺某及贺夫人在法庭的表现印象比较坏,可以说是反感了.法官大致讲了自己对两人
的看法. 还提到贺家两次递状打监护权官司都是在INS联系贺家询问身份状况的时候.法官
觉得贺家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句话:基于事实及庭审,贺家不可信,Baker家可信.

注: 岳东晓的文章中曾说法庭不相信贺罗的结婚证,逼两人”再”婚.从这次庭审看,我觉
得事实是贺罗假结婚,罗不小心怀孕后,两人才假戏真做. 拿中国结婚证的留学生夫妇很多
.我就没听说过谁家的中国结婚证或公证不被美国承认. 贺罗的中国结婚证是伪造的,不被
中国官方承认,开不出官方证明,所以才不被法庭承认.

3. 证人可信度:
Dr. John Copper (贺家的证人)做为中国文化专家做证说在中国,对家人撒谎不对,但对政
府撒谎不认为是很坏的事情.言下之意,贺某打黑工不纳税对学校政府撒谎是中国文化的一
部分.法官认为这个人的证词不可信.
Dr. Yih-Jia Chang(贺家证人)提供了有关贺家精神状况的证词.法官不采信她的证词.(理
由见原文)
三名儿童心理医生(法庭找的专家证人)中两名未面试AMH心理状况,证词作用有限,另一名
多次面试,长期考察AMH,证词可信.
其他证人都可信.

4. due process claims
(1) 在1999年贺家签署监护权协议前后一段时间,有六个律师(其中有全免费的)曾给贺家
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包括性侵犯案,罗秦被侵犯案.贺家有很多机会向他们咨询监护权方面
的事情,但贺家从没向他们咨询过AMH监护权转让及重新取得的问题,甚至提都没提他们有
个女儿.
性侵犯案快结束时,一名律师告诉贺家,如果贺被判有罪,贺的儿子会被送去收养.贺家当时
没有告诉这名律师他们还有个大女儿AMH,也没询问AMH争夺监护权的事情.
(2) 在贺家签署协议前,连着三天(99年6月2号,3号,4号)都有律师或专业人士及翻译向贺
家解释转让监护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影响,每次贺家都确认他们要转让监护权.
(3) 99年下半年(贺某被开除前后?)贺家曾向有关部门询问收回监护权的法律途径,一位工
作人员给了他们可以向贺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
(4) Baker家第一次考虑收养AMH是在99年5月,是贺某提议的!!!(详情见下文)
(5) Baker 家第二次考虑收养AMH是在贺家第二次递状要AMH监护权后,在律师的指点下.

5.遗弃的事实
A. 事情详细经过:
(1) 1998年11月1号左右,贺家联系了中南天主教徒服务社(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以下简称中南.),询问找人收养(ADOPTION!)未出生的AMH的事宜. Ms. Chunn接
待了他们.(注: 我不知道天下有几个父母做得出这种事情.贺家再穷,送回国养总可以吧.
孩子没出生就急着送人,我猜或因重男轻女,或因假结婚,或两者兼有)
(2) 1998年12月1号左右,中南社正式启动收养AMH的程序.Ms. Chunn向贺家提供了可能的
收养者的名单,贺家选了一家,并和他们面谈.
(3) 1999年1月9日,Ms. Chunn在医院里见了贺某(贺太太因伤住院).贺家认为自己被骗,因
为他们选中的收养家庭不够富而且太年轻.他们希望收养AMH的家庭能在贺太生产的时候来
看望照顾他们,并给他们带营养品和其他东西.
(4) 1999年1月19日,贺某要求Ms. Chunn写信给学校说明贺家还没在经济上及感情上做好
做父母的准备.
(5) 1999年1月28日AMH出生,由于呼吸道问题,在特护室待了11天,2月8号出院.
随后几天,Ms. Chunn两次访问了贺家.贺家此时改主意,不想找人收养(此前他们已找好一
家人收养AMH,并接受了对方的礼物,但还办理法律程序),只想找个长期的代养父母.并告诉
Ms. Chunn贺家经济有困难.贺太太希望能从正在进行的官司中得到金钱补偿已渡过困难.
(6) 1999年2月22日贺某又打电话给Ms. Chunn说他们还是准备找人收养AMH.2月23日,Ms.
Chunn到贺家给他们解释收养和找代养父母的问题.贺家最后决定给AMH找个长期的代养父
母.同日,他们到田州儿童法庭找Ms. Cloud询问找长期养父母的事情. Ms.
Cloud建议先90天短期代养,90天之后再决定是否要长期代养或转监护权或找人收养
(注: 我对找养父母,转监护权,及收养的理解是找代养父母,生父母还有法律上的监护权;
转监护权,生父母无或只有很有限的监护权,但有探视权;收养,生父母的探视权都会被取消
.)
(7) 2月24日,AMH被Baker家临时代养.Baker家一般只代养孩子8-10天,然后把孩子转到正
式的收养家庭.但在贺家和中南社的请求下,他们同意代养90天.当时Baker太太刚摘除避孕
设备准备自己生个孩子,他们当时不准备正式收养任何孩子.
(8) 2月24日到5月23日间,贺家每周探望一次孩子,每次大约一个小时.Baker家没有任何对
探望的次数时间限制,贺家也没有要求更多的次数及时间.根据协议及法律,在这90天里,贺
家可以随时中断Baker家的代养权,重新得到父母全部的权利及义务.
(9) 在这三个月里,贺某几次和Ms. Chunn谈找人收养AMH的事.贺说只要对方同意让贺太太
在生第二个孩子前每周探望一次AMH,他们就同意让对方收养.贺还说AMH是难产儿,按中国
传统看法,不是个理想的孩子.
贺还说贺太太不反对别人收养AMH,但希望保留她的父母权,这样她就可以留在美国.
(10) 5月份贺家为AMH办了美国护照. 贺家说在5月贺某曾想找有绿卡的人带AMH回国,但没
找到合适人选.(注: 这是贺家的说法,法官信了,但我不信. 首先贺家没给孩子办理旅行证
,留学生在美国生的子女回中国一般会办理它.其次,我不明白为什么要限定是绿卡持有者.
贺自己是学生,同学朋友应少有绿卡持有者.他们自己给自己个严格的要求好让自己找不到
”合适”的人选.我觉得他们并没有真心想送AMH回国.这把此作为要胁的手段)
(11) 1999年5月19日,贺某找到Ms.
Chunn说贺家准备让Baker扶养AMH,但要求保留父母权;20日Baker家回应他们不接受保留贺
家父母权的要求;21日贺某回应贺家准备带回孩子,.
(12) 1999年5月23日贺某找到Baker家正式提议Baker收养AMH,但要求保留AMH的姓及贺家
的父母权,以便贺太太留在美国. Baker家不同意后两点. 贺然后威胁说他会被AMH要回去
送给一个律师以换得这个律师对他们几个官司的帮助.贺的威胁让Baker太太很生气,贺随
后道歉.最后双方同意贺家只转监护权到18岁,并且转监护权的事必须经法院办理.
(13) 双方在第二天找到Ms. Chunn通知了他们的口头协议.
(14) 6月2日,Ms. Chunn组织了一次律师咨询.一名律师向贺贝两家详细解释了转临时监护
权的各种法律意义.贺太太由于打工未到,但同意贺某代表她.这个律师向贺某解释了监护
权转让意味着贺家放弃了部分父母权,包括在教育医疗方面的决定权,但不是全部.这个律
师还解释了转让监护权意味着Baker家对AMH有全部的法律责任.这个律师还指出哪怕临时
转让监护权也不意味着贺家可以随时要会监护权.贺家必须通过法院要回监护权,而且不能
保证要得回.贺某表示他会把这些转述给贺太太.
6月3日,Ms. Chunn和一名翻译专门找贺太太向她转述了昨天律师的谈话要点,贺太太表示
没有疑问.6月3日晚贺某打电话给Baker家说他们决定转监护权.
6月4日,贺家,Baker家及Ms. Chunn一行到了青少年法庭,见到Ms. Cloud. Baker家担心贺
太太出尔反尔(贺家几个月内多次改主意)而且怕贺太太以后说没听懂被骗,专门要求法庭
指派翻译到场.法庭指派了一个有25年经验的法庭的专业翻译到场.在签协议前,Ms.
Cloud和翻译又单独找了贺太太,向她解释她将要签署的文件的内容和意义.贺太太表示她
理解这些,并询问了协议是否是”临时监护权”.贺太太当时情绪有点激动,并有哭泣,但没
有表示她不想签或不理解.单独谈话后,Ms. Cloud再次提醒贺家夫妇,如果以后Baker家拒
绝归还监护权,贺家将不得不通过法庭解决纠纷,而且法庭不保证把监护权还给生父母.贺
太太听后表示她不想让人收养AMH,她要保留以后上法庭要AMH监护权的权利.
经办这个事情的Ms. Cloud是青少年法庭有关监护收养的专业人士,她不会在双方中任何一
方不理解协议的基础上,让他们在协议上签名.在场的Ms. Chunn和翻译也认为贺家当时充
分理解他们在做什么.
贺家乘Baker家的车离开,在车上,贺太太情绪正常,两家很愉快的交谈.
注:贺太太以后果然辩称被骗签.
注:贺家的另一个谎言是他们是因为对AMH的医疗保险的担心才转监护权.其实AMH可以申请
完全免费的医疗保险,因为她是美国公民,父母又是穷学生.任何一家医院都会提供他们这
些信息.贺家已经享受了不少的免费医疗,他们不会不知道的.
(15) 6月4日后,贺家要求AMH以后喊Baker夫妇爸爸妈妈,喊贺家夫妇 ”Jack” ”Casey”
.贺某有时在AMH前自称Uncle Jack.
(16) 6月5号后,Baker太太根据律师建议开始记录贺家夫妇访问AMH的情况.
(17) 1999年7月25日,贺某要求Baker先生带AMH到电视台.他想证明AMH在齐夫打罗时,AMH
也受到伤害.
(18) 1999年8月,Baker家告诉贺家Baker太太怀孕.贺家表示很高兴AMH会有个小弟弟妹妹.
(19) 1999年11月14日, 贺家带了个名叫Elizabeth
Marshall的朋友去看AMH,贺某要求Baker夫妇骗Ms. Marshall说Baker家只是代养AMH,不是
有监护权的父母.在交谈中,Ms.
Marshall曾问Baker,代养AMH这么久,怎么舍得放弃AMH?Baker太太立即表示他们没准备放
弃AMH的监护权.在这次访问中,Ms. Marshall一直喊AMH “AMH Marshall”.Baker家很气
愤,问贺家带Ms. Marshall来什么意思. 贺太太说Baker家对Ms. Marshall太无理,拒绝回
答Baker家的问题
(20) 1999年12月22日,圣诞前夕,贺家来看AMH时给Baker全家带了礼物,但没给AMH带.
(21) 2000年5月3日,贺家向法庭递状要求收回AMH的监护权.在这之前,贺家从没向Baker家
提起想收回监护权的事.甚至在递状当日,还和Baker家讨论以后让AMH上什么样的大学.就
在2000年4,5月间,INS打电话给贺家询问有关身份的问题. 法官怀疑贺家突然提起监护权
的状子只是想留在美国.
(22) 2000年5月4日,Baker先生专门到贺家询问贺家为什么要监护权,他们以前的口头协定
是一直养AMH到18岁.贺某表示他还记得这个口头协定,但贺太太坚决要把孩子送回国去.贺
某说他不想这么做,因为在中国女婴的死亡率是50%.Baker表示他将尽最大努力避免这个结
果.Baker表示可以改变最初的口头协议.双方在纸上写了三个选项: a. Baker家归还AMH监
护权,如果贺家被迫离开美国,则Baker家正式收养AMH. Baker家保证不举报贺家; b. 如果
贺家继续留在当地,则Baker家可以一周在自己见AMH两次以上; c. 或者保持原18年监护权
口头协议,但贺家要每两周在自己家见一次AMH.
(23) 2000年5月7日,贺家带了Barney and Rosemary Binion夫妇看AMH, Baker家听到贺家
让AMH喊这对夫妇”mawmaw”,”pawpaw”.贺某随后向Baker太太保证会说服罗让AMH继续
待在Baker家.
(24)
2000年6月28日,贺家和Baker家就监护权问题在法庭听证.当问及贺家准备如何扶养AMH时,
贺说他们会把孩子送回国,每月给$25(不是typo)的生活费.法庭最后否决了贺家的状子.
(25) 2000年8月1号,贺家探视AMH时,正好Baker太太要出门办事,想让贺家改日,贺太太很
生气,大吵大闹,贺某安抚不了,建议Baker太太叫警察.警察来了后,贺太太才离开.
(26) 2000年12月23日,圣诞前夕,贺家探望AMH时,没给孩子带任何礼物.
(27) 2001年1月28日,贺家想带AMH出去照生日照,但由于AMH身体不适,Baker家不同意.贺
家就大吵大闹,Baker家只好叫了警察.如果Baker家要求,警察当时可以逮捕贺夫妇,但Bake
r家没要求.警察警告贺家当日不要到Baker家骚扰.如有民事纠纷,可以找律师解决.
贺家此后一直没探望AMH.贺家称是怕警察逮捕,但法官认为不可信.因为贺太太曾经有三次
因为过度吵闹被警察警告或带走(注:其中有一段详细的对撒泼的描写,有兴趣的找原文看)
,包括2000年8月1日在Baker家.贺家在8月1号的事件后继续正常探望AMH.
(28) 2001年4月9日,贺家第二次递状要求收回AMH的监护权.也就在这段时间,INS打电话给
贺家询问身份问题.法官怀疑贺家递状只是为了能继续留在美国.
(29) 2001年6月20日,Baker家递状要求正式收养AMH,终止贺家父母权.

B. 贺家不扶养AMH的事实
(1) 在2000年,2001年贺家有能力支付AMH的扶养费.在2000年5月和2001年4月贺家两次在
法院发誓自己有能力支付AMH的扶养费,但他们在宣誓后到2001年6月20日为止从没有支付
过.
(2) 贺家2000年对法院说他们准备把AMH送回国,每月给$25.而他们花钱把儿子送回国后,
每月给儿子$1000美金.(注: 重男轻女的指数是 40:1)
(3) 贺家在送儿子回国不久就买了新电脑.
(4) 贺家在转让AMH监护权后到2001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到New Orleans, Atlanta,
Arizona, Ohio, and California等地旅游,还到Atlanta and Washington, D.C旅行.他们
租着一套公寓,月租:$625
(5) 贺家的所作所为和Baker先生的有关扶养AMH到18岁的口头协议的证词相符.贺家根本
就没想到过要对AMH尽扶养的义务和其他的父母义务.

C. 贺家对AMH尽的扶养义务的情况
(1) 在代养期间,贺家给了Baker家$300,Baker家没要.
(2) 签监护权协议时,贺家曾要求免去自己在AMH成年前作为父母的一切扶养义务,
(3) 在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的时间里,贺家只以礼物的方式给AMH提供了象征性的扶养
他们礼物包括:儿童书籍,食物(梨子,杏,西瓜子,果冻,儿童食品,麦片粥,一条整鱼),一些
旧童服,一个玩具动物,一箱尿布,一个廉价项链,一个小的芝麻街箱子. 贺家只提供给AMH
象征意义上的扶养支持,也表明了贺家不想履行父母扶养义务的意愿.

D. 贺家不探视AMH的事实
(1) 从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贺家没有探望AMH,也没有打电话,写信或者用其他任何方
式联系Baker家要求探视或者询问AMH的状况.
(2) 贺家称不探视是因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法官认为不可信.
(3) 在2002年2月8日前,没有任何因素限制贺家探望AMH.2002年2月8日,贺家拒绝执行一个
法庭要求他们上交AMH护照的命令,法庭次日下了”不准贺家接近AMH”的命令.
(4)
Baker家没有任何行为阻挠贺家看AMH.由于贺太太多次在Baker家吵闹,Baker家在1月28日
后很快联系了一个家庭中心,希望以后能安排贺家在那里和AMH见面.
但贺家没有联系Baker家.
(5) 在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之间贺家只给Baker家打过一个电话(2001年4月2日),告诉
Baker家自己要搬家,要Baker家把Baker家给他们的一张小床拿回去.没问及AMH. (注: 我
怀疑搬家是为了躲INS)
(6) 2001年4月,贺家递状要监护权时,没提到任何探视权的问题.

E. 贺家探视AMH的情况
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贺家平均一周多探视AMH一次,每次一小时左右,共80多次,80多小
时.在贺太太吵闹之前,Baker家没有对贺家的探视有任何时间或次数限制.贺家也没有要求
多探视或探视长些.贺某在探视时更愿意和Baker先生交流.

F. 略

6. 孩子的最大利益
关键内容,但我无时间细翻译.
几点引起我注意的地方:
(1) 在贺家访问AMH的录像中,AMH和Baker太太更亲近.贺夫妇只有用食物才能把AMH短暂的
吸引到身边,很快AMH又会回到Baker太太身边
(2) AMH已经意识到自己是华人,但这没影响到她融合到Baker家.她和Baker家几个孩子都
关系很好.
(3) 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而贺家已有三个孩子,法官担心AMH回中国后教育及医疗利益
会受到影响.

syuan 发表于 - 未名空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20 9:17: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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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0 09:18:00

Expaination from GQH (ZT)
送交者: 武则天江青 2004年5月18日10:08:32 于 [儿童成长]

我是贺少强。说起来可能你们不相信,我这个人其实很少上网。这几天上网看看,发现竟
然有这么多人关心我的案子,让我感动不已。遗憾的是很多人对我有许多误解,所以特在
这里做一些解释并发表一项申明。

1.关于我要回MEI的动机问题。很多人认为我只是想借这个官司留在美国,甚至法官在判
决书中也指出我每次提出要回MEI都在移民局给我离境通知之后不久,因此他也怀疑我要
回MEI的动机。这里法官大人忽略了另外一种可能性,也就是正因为我不得不离开美国,
我才迫切地想要要回我的孩子,否则我有可能再也见不到她。作为我本人,我并不想留在
美国哪怕是一天。众所周知,按照我目前的情况,如果我留在美国的话,也就是洗一辈子
碗了。而我回国的话,凭我科班出身,骂得洋鬼子也哑口无言的英语,不是吹牛,我随便
在那个大城市教教英语,做做即时翻译,多了不敢说,一个月两万三万一点问题没有。我
在美国已经没有前途,而回国大有可为,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可能是因为想留在美国而去打
这个官司。事实上,正是由于对MEI的割不断的感情驱使我打这个官司,即使几年如一日
的在餐馆里干最粗最累的活也无怨无悔。

有的网友说我因为说了中国的坏话而回国也成问题,那更是笑话。不知是谁杜撰的我告诉
Bs在中国女婴的死亡率50%,即使我说了这句话,没有确切人证的情况下中国又能对我怎
么样?我也不会到政府机关去求职。使馆现在仍然支持我已经对这个问题做了最好的回答


2.关于为什么将MEI给别人寄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指责我在MEI不到一个月
就送出去收养是缺乏亲情的一种表现。我承认,在MEI的出身前后我对她的感情确实不深
。我的确怀疑过她是否是我的亲身女儿。大家都知道,我和我太太是那种大龄青年回国速
配的婚姻,走的就是先结婚后恋爱的路子。所以即使我太太已经来到美国,那时我对她并
不是非常了解。正常的也就对我回国几天就中采的可能性表示怀疑。加之当时我官司缠身
,所以产生了将MEI送给人收养的想法。我太太当时心里虽然舍不得,但她隐隐约约察觉
到我的想法,同样因为对我不了解,她隐藏了自己的想法,同意了我的决定。后来我才慢
慢意识到这样做对我太太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后来随着我们夫妇互相了解的深入,我开始相信妻子的话,MEI确实是我的亲身骨肉。其
实在那时这个问题已经不在重要。人和人的感情大部分是在接触中产生的。在探视MEI的
过程中,我逐渐喜欢上了这个活拨可爱的小姑娘,并且在感情上越来越离不开她。对妻子
的爱也使我下定决心一定要要回MEI,不管怎么说她也是从我妻子身上掉下的一块肉,即
使她不是我的亲生女儿。

有的人对我们夫妇有四个月不探望MEI颇有微词, Bs也用这一点促使法官做出了对他们有
利的判决。四个月,准确地说是117天,我们的确没有见过MEI。但大家想一想,我们和Bs
关系紧张,我和我太太打工又很忙,所以很难找到一起去Bs家的时间,这种情况下,117
天是很容易就过去的。我们当时根本就没有事实遗弃的概念,而现在我甚至怀疑Bs就是故
意设置这个陷阱给我们。我们曾经有数次联络不到Bs,他们的理由是去度假,有几次他们
定出的探视时间正好给在我们有人打工的时候,这样一晃四个月就过去了。

3.关于我们夫妇又生两个小孩的问题。第一个小孩是我们计划中的。那时候我们已经准
备要回MEI,所以想生一个小孩给MEI做伴,另外也估计到官司是漫长的,一个新生儿可以
聊解一下我们,尤其是我太太的相思之苦。第二个确实是计划之外,那时还在哺乳期间,
以为没事,结果中招。我们想这个小生命也是上帝给我们的礼物,这样第二个孩子也就出
生了。

有人攻击我想通过生小孩留在美国,这纯粹是无稽之谈。除了我前面说过的我不想留在美
国的原因外,我很早就知道我并不能通过美国公民的子女留在美国。我是湖南土家族,本
来我就有两个生育指标。再说国外出身的多胎子女既然可以办中国护照,回国上户口又会
有什么问题。最后,我如果能在国内挣足够多的钱,四个五个小孩又有什么关系。所以我
并不是想通过生小孩来得到留在美国和不回中国的理由。

3.关于我的齐某官司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是犯了和科比一样的每个男人都会犯的
错误。一个妻子有着可能不是自己孩子的八个月身孕,一个老公远在千里之外。ONE
NIGHT
STAND,在海外也还算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可某些人总觉得自己吃了亏,需要男方给出
某种补偿。等到事情闹大,丈夫有所察觉之后就只有一口咬定自己是被迫的。齐某新发的
帖子就能看出她完全是给丈夫一个原谅自己的理由。这个帖子漏洞百出,不值一驳。我承
认我确实对不起我的妻子,但当时我考虑的更多的是她可能先对不起我。为此事,我已经
向我的妻子道歉,但我绝对不会向齐某道歉。

4.关于两份F2和其它一些关于诚信方面的问题。两份F2的情况很简单,就是第一次相亲
在到了谈婚论嫁的情况下(F2表已填),女方反悔了。买车的损招是车行教我的。其实,
这些并不是什么大事,如果没有以后的风波对我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如大学并没有因两份
F2表的问题而处理我。

挂一漏万,这里只是对网友们误解最大的几点做出解释。我承认我不是什么圣人,但也决
不想某些人想的那么不堪。最后想发表一项申明。

我看到岳某们在网上写的对我那些似褒实贬的文章,再联想他们对我出的那些溲主意,非
常生气。他们那些愚蠢的做法是导致法官反感和网友误会的最重要的原因。说的好听一点
,他们是好心办了错事,说的难听一点,他们简直是Bs派在我身边的特务。另外,基金会
也是由他们管理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从没有用过基金的一分钱。我看基金的帐目也需要核
查。因此,我郑重申明,以后岳某们的所做所为与我无关,不代表我的立场。我将调查他
们的动机和检查基金的帐目,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追究某些不良行为的权利。

最后还想多说几句个人感想。在这几年的风风雨雨中,我失去了许多东西,人生宝贵的几
年时光,美国的身份(可能反而是一件好事),MEI的监护权。但同时我也得到了很多东
西,和妻子从最初的不了解互相猜疑到现在的患难与共,相濡以沫,心心相印,两个健康
聪明漂亮的宝宝,以及许许多多真心关心我的朋友。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就会回国开始一
段的生活,但这段宝贵的人生经历将永远不会从我的记忆中抹去。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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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um

只看楼主

2004-05-20 09:19:00

There is a lot of things to learn for those who lived in this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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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