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强奸这个特殊case排除。如果一个女人在知道自己具有孕育胚胎的能力,在知道不带套的性行为有怀孕的机会情况下,进行了性行为,这说明,这个个体已经默认了这个性行为的代价就是要承担怀孕的可能性。这是一个主动契约,而不是被迫。既然是自愿的,那么就不能说婴儿是寄生,也不能说婴儿的存在是基于“他人”的牺牲?而是这个个体主动行为的一个结果。所以,一个成年女人,具有common sense,没有避孕的前提下进行性行为,这就是一种自愿结成的契约。
堕胎是无法自主完成的。要么通过药物,要么通过手术。和miscarriage不同,它不是自然过程。那么,堕胎就是通过外力的强力干涉去终止一个生命的继续,这怎么不是“主动弄死”?
按你这个说法,那孩子的一辈子,哪一点可以独立于父母当初性行为存在的,哪一点不是当初性行为的结果? 按这个逻辑,父母是不是该负责一辈子呢? 如果孩子生出来后,需要某器官才能存活,父母是不是也有义务捐献自己器官,让他活下来呢? 如果答案是不的话,为何在肚子里就要负责到底,而肚子外就没有这个义务呢?
不用宣告啊,红州就是这样规定的吧,任何情况下怀孕都不可以堕胎
哪些州啊,举几个例子
我强烈支持可以自选堕胎,肯定会有女性宁愿终生不孕也不愿意生下强奸犯的孩子
强奸犯这个例子:被强奸的妇女基本不会有第三期堕胎的需要 第一期就解决了
Legal abortion这个话题的点在于 那些自愿怀孕 并且对孩子有一定attachment 导致在第一期不能做出决定 甚至第二期都难以做出决定的人 是不是有做决定的deadline
如果有deadline 这个deadline 在哪儿 deadline 由谁来决定
堕不堕胎本来就是个道德议题,仁者见仁,根本无关法律。受生育受最大影响的就是母亲,任何妇女没有权利选择是否生育的规定都是邪教。
说得好,赞一个
很好的问题啊。
关键是什么时候认为胎儿是个人。举个例子,满10月肯定是人,除非母亲有生命危险,堕胎就是杀人。受精卵不是,所以避孕和plan b不受禁止。
分歧在于,哪里是middle ground,左右分歧很大。极端右派觉得受精卵就是,甚至避孕都不行,极端左派觉得生下来前都可以。中间派觉得6, 12, 15, 18, 22, 24 weeks不等。
其实这本来也不难回答,母亲应该任何时候都有权利终止妊娠,离开母体如果存活不了,当然不能算人也就不算谋杀,离开母体可以存活就继续存活,谁愿意领养谁领养,极端情况下离开母体又终生需要管子才能存活的话,母亲有权要求拔管(这和其他的拔管的情况一样)。根本没必要规定一个周数
回复 125楼 Caifcfei 的帖子
对, 一定要依赖某一个特定的母体才能成活的,应该被当作这个母体的器官,而不是一个生物意义上的独立个人,因此也不应该拥有社会意义上的人权。
按你这个说法,那孩子的一辈子,哪一点可以独立于父母当初性行为存在的,哪一点不是当初性行为的结果? 按这个逻辑,父母是不是该负责一辈子呢? 如果孩子生出来后,需要某器官才能存活,父母是不是也有义务捐献自己器官,让他活下来呢? 如果答案是不的话,为何在肚子里就要负责到底,而肚子外就没有这个义务呢?
哈,这个反驳没有逻辑。自古以来养孩子的liability limit都是established,父母从来都没有不惜一切代价为了孩子的责任,即使是如这个群主的观点,在威胁母体安全的情况下母亲也是有堕胎权的,我觉得这一点没有任何人质疑,即使双方对所走程序有分歧但是没有任何人会要求父母不惜一切代价。孩子成年之后更是应该自立。
父亲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没有决定权,除非科学能把胚胎移植到父亲身上养着 LOL
这里逻辑是不对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父亲是负有养育的责任的。你要求在孩子出生前父亲没有任何决定权,但是一旦出生父亲就自动必须负有养育责任,这样一个社会是无法维系的,也对整个男性群体在孕育过程中的权力保护的太少,是不公平的。
6周,20周,28周,这都是个人主观判断,每个人不一样,所以并不是法律应该决定的。
所以依照你这逻辑,对于任何一个犯人,零元购,强奸犯,杀人犯,所有人认为他应该受到的惩罚也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受害者,所以他受什么惩罚,死刑还是短期入狱,也不是法律可以规定的,而是要受害者决定是吗?
其实这本来也不难回答,母亲应该任何时候都有权利终止妊娠,离开母体如果存活不了,当然不能算人也就不算谋杀,离开母体可以存活就继续存活,谁愿意领养谁领养,极端情况下离开母体又终生需要管子才能存活的话,母亲有权要求拔管(这和其他的拔管的情况一样)。根本没必要规定一个周数
对于这种extreme的观点,我只有一句话,你去投票呗,good luck。就好像人家也可以要零元购一律不算犯法,这种不讲道理的就不必讲道理了。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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