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大月份,我支持不允许堕胎。孩子生下来之后母亲可以立刻放弃由政府抚养。小月份自然可以堕胎。
这个决定难道不是应该怀孕的女的说了算?你凭啥为人家做主?就算20周,妈妈不想要就可以打掉!
这件事真是没有办法求万全。并不是说你的女儿是人,那个胎儿就不是人。我可以理解你一分钟都不愿意你女儿再受折磨,所以即使胎儿再过一个月就可以独立成活跟你也没关系,你也想让它立刻死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这好像不是那么对味儿。更何况8个月是不是已经可以剖腹产取出胎儿让它正常存活了。反正我觉得你对这个case的考虑不应该基于当事人跟你是什么关系,而是应该基于你能come up with的道理。
qgp 发表于 2024-11-04 10:13
如果是你的女儿或者孙女遇到这种事,你的立场还是一样对吗,让她carry强奸犯的孩子到足月生下来,她没有抚养能力,你们会选择自己抚养,还是送去给人领养。如果你的女儿因此精神崩溃发疯了,你也完全接受并且因此自豪,因为你保护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的生命。
所以“对母体也不好”这个理由不存在。
唯一支持母亲要作为一个容器放强奸犯孩子到足月出生的理由是“胎儿是个人”。
你就大大方方说,仅仅是因为“胎儿是个人”,母亲就应该作为一个容器放强奸犯孩子到足月出生。不用加“对母体不好”了
我觉得你是怀着恶意来曲解我的回答的。非自然流产,堕胎对母体不好这你也否认吗?在你提出的极端情况下已经没有完全的好和不好了,只能是找到对受害人的伤害更小的方式,大月份堕胎是对受害人身体的更一次伤害,而且不能起到治愈受害人心理创伤和身体创伤的目的,而且大月份胎儿是一个生命。母亲不是容器,这个胎儿也有母体一半的基因,强奸犯的孩子在出生前也不是罪犯,出生后也不是一定是罪犯。
我也都说清楚了。不再回复你了。
我觉得你是怀着恶意来曲解我的回答的。非自然流产,堕胎对母体不好这你也否认吗?在你提出的极端情况下已经没有完全的好和不好了,只能是找到对受害人的伤害更小的方式,大月份堕胎是对受害人身体的更一次伤害,而且不能起到治愈受害人心理创伤和身体创伤的目的,而且大月份胎儿是一个生命。母亲不是容器,这个胎儿也有母体一半的基因,强奸犯的孩子在出生前也不是罪犯,出生后也不是一定是罪犯。
我也都说清楚了。不再回复你了。
同样的问题你也可以回答一下:如果是你的女儿或者孙女遇到这种事,你的立场还是一样对吗,让她carry强奸犯的孩子到足月生下来,她没有抚养能力,你们会选择自己抚养,还是送去给人领养。如果你的女儿因此精神崩溃发疯了,你也完全接受并且因此自豪,因为你保护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的生命。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难用简单的是否来判断的事。强奸案一般受害人会立即去报案吃紧急避孕药避免怀孕。你说的这种长期虐待强奸怀孕并且在孕期被解救的情况,我的观点是在胎儿不影响母亲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足月生产然后交给福利部门被收养。原因不仅是胎儿是无辜的,而且大月份堕胎终止妊娠对母体也是不好的。
对了,你前面说怀孕期间被解救,后面只提了大月份。我好奇你对六周已有心跳的因为强奸怀孕的胎儿有什么看法?母亲需要怀到足月吗?这六周已有心跳的胎儿是不是人?
紧急避孕药就是杀可能存在的受精卵的
因为你觉得受害人不应该感到羞辱,所以如果她现实中感觉羞辱,就是假的不需要理会?
还是那个问题,如果受害人觉得她请愿伤害自己身体,也要尝试摆脱某些阴影,她有没有权这样做?比如说,她觉得一定要砍掉一只手指,我们当然要劝说,但这需要政府立法砍自己手指是违法要坐牢来为她好吗?如果不需要,那么因为受害人自己身体受损而大月份堕胎违法这个理由不再存在。
唯一能存在就是“大月份胎儿是人,母亲不论愿不愿,也得作为容器怀到足月”这个理由了
那么我问你,如果被害人觉得只有杀掉那个强奸她的人才能摆脱心理阴影她有没有权力这样做?如果她觉得法律对那个人裁判的不公平那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她有没有权力宁愿自己坐牢也要去杀掉那个人?我觉得不管感情上如何支持,答案肯定是她没有这个权力。但是对胎儿为什么你觉得她就应该有这个权力呢?就是因为你觉得胎儿是这个女性的所有物,所以她要摆脱阴影顶多也就是影响自己的身体。但是如果你觉得胎儿是有生命的,你就不能这样推论了。所以最后症结还是胎儿算不算生命。这个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只能是一个compromise的结果。
这件事真是没有办法求万全。并不是说你的女儿是人,那个胎儿就不是人。我可以理解你一分钟都不愿意你女儿再受折磨,所以即使胎儿再过一个月就可以独立成活跟你也没关系,你也想让它立刻死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这好像不是那么对味儿。更何况8个月是不是已经可以剖腹产取出胎儿让它正常存活了。反正我觉得你对这个case的考虑不应该基于当事人跟你是什么关系,而是应该基于你能come up with的道理。
那么六周有心跳的胎儿呢?是不是人?
那么我问你,如果被害人觉得只有杀掉那个强奸她的人才能摆脱心理阴影她有没有权力这样做?如果她觉得法律对那个人裁判的不公平那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她有没有权力宁愿自己坐牢也要去杀掉那个人?我觉得不管感情上如何支持,答案肯定是她没有这个权力。但是对胎儿为什么你觉得她就应该有这个权力呢?就是因为你觉得胎儿是这个女性的所有物,所以她要摆脱阴影顶多也就是影响自己的身体。但是如果你觉得胎儿是有生命的,你就不能这样推论了。所以最后症结还是胎儿算不算生命。这个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只能是一个compromise的结果。
她杀人是损害其他人生命当然不可以。但砍自己手指是是违法吗?如果不是,“大月份伤害母体”不是违法的理由,“胎儿是人”才是违法的理由
我protest是大家那些认为受害人要怀到足月的,不肯大大方方说“胎儿是人”是唯一理由,非得扯上“对母体不好”这个理由
如果认为“胎儿是人”,这个理由足够了,不需要再为受害人“考虑”
这个决定难道不是应该怀孕的女的说了算?你凭啥为人家做主?就算20周,妈妈不想要就可以打掉!
如果胎儿被认为有独立的生命当然不能怀孕女人说了算。那我问你为什么母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孩子?不就是因为孩子是个人,即使是他的母亲也不能随便杀死他吗?至于20周还是24周算生命,这个我没有太多的意见,但是我的原则是这是个compromise。绝对不能容忍的就是你这种,这事跟别人没关系。no,虐待儿童杀害儿童绝对跟别人有关系。
如果是你的女儿或者孙女遇到这种事,你的立场还是一样对吗,让她carry强奸犯的孩子到足月生下来,她没有抚养能力,你们会选择自己抚养,还是送去给人领养。如果你的女儿因此精神崩溃发疯了,你也完全接受并且因此自豪,因为你保护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的生命。
自豪不自豪不好说。但是人的观点是不应该因为此事关系自己的利益而改变的。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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