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consistent,就是如果法律规定某个程度是人了,那么强奸乱伦的孩子也不能例外。因为重点是“不能杀人”
我觉得这界线下限是28周,无论是强奸犯的孩子,还是因任何理由母亲不想要的孩子,都可以取出来放保温箱(但请prolife不要抱怨浪费公共医疗资源),再小月份就强迫母亲作为容器了
我觉得28周我觉得有点太晚,我更倾向于20周已经算是个生命。但是我愿意接受法律长期制衡和compromise的结果,28周不是不能接受。其次,我个人是绝对不会抱怨保温箱浪费公共医疗资源的。我认为它的存在已经帮助解决了更重要的问题了。
不管是谁,我的观点不变。小月份(根据法律规定的)随意。大月份自然是希望能保全胎儿生命,至于是到足月还是到哪一周剖腹产这个由当事人决定吧。至于孩子生下来立刻放弃给福利组织还是自己养那么也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没有人可以替当事人决定孩子的去留。
为什么小月份随意?小月份不是生命吗?你这压根就是pro choice的立场
我支持丁克,这个世界太不友好了,看这么多帖子的评论就知道了,而且女人也不帮女人
慷他人之慨总是很容易。试想下这事发生在你自已身上,你愿意给强奸犯生孩子吗?
为什么小月份随意?小月份不是生命吗?你这压根就是pro choice的立场
对,这位是有限度pro choice(20周内)的战友。比起我28周底线差一点,但还是pro choice啦。赶快去握握手
对,这位是有限度pro choice(20周内)的战友。比起我28周底线差一点,但还是pro choice啦。赶快去握握手
Fhu 发表于 2024-11-04 10:42
好的,哈哈,都是pro choice战友。
为什么小月份随意?小月份不是生命吗?你这压根就是pro choice的立场
我觉得叫什么名字不重要,我的观点不是说的清清楚楚吗?我一直的观点就是胎儿在某个point就算生命了,受精卵肯定不算生命,快足月的胎儿肯定算生命,必须得在中间找一个compromise啊。这个point肯定得是个compromise的结果。过了这个point就得像尊重任何生命一样尊重这个胎儿的生命。在这个point之前它没有权力包括要求生存的权力。但是这个point在哪里不就是controversy所在吗?
我觉得叫什么名字不重要,我的观点不是说的清清楚楚吗?我一直的观点就是胎儿在某个point就算生命了,受精卵肯定不算生命,快足月的胎儿肯定算生命,必须得在中间找一个compromise啊。这个point肯定得是个compromise的结果。过了这个point就得像尊重任何生命一样尊重这个胎儿的生命。在这个point之前它没有权力包括要求生存的权力。但是这个point在哪里不就是controversy所在吗?
明白了,你就是pro choice战友,谢谢你对女性权益的支持
关于堕胎权,许多人从母亲的身体自主权考虑而支持堕胎。撇开一些极端情况(强奸、乱伦、母亲身体状况等),若仅考虑成人两情相悦的关系所导致的怀孕:
1. 母亲在两性关系之前已经预见到怀孕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选择发生性关系而不采取避孕措施,实际上已经隐含让渡了一部分身体自主权给可能产生的婴儿,毕竟婴儿并非不请自来进入到母体中。所以婴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除非婴儿威胁到母体的生命。
2. 如果允许母亲自己可以决定堕胎,那么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婴儿出生后要求父亲付抚养费就是不合理的。
对于因强奸、乱伦等所导致的怀孕,因为婴儿并非是母亲自愿的情况下进入母体,我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的堕胎,因为母亲的身体自主权被侵犯。但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也应该限制大月份堕胎。具体多大算大月份,这个应该由专家讨论。
到底了
Hot Deals
All De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