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elynleaf
为什么我觉得Roe v Wade影响不了大选结果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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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12:53:05
新移民不了解的美国历史,但是土生土长的美国女人记得。
堕胎权之所以重要,在于女性争取权利的很多成果都是拥有了堕胎权后才拥有的,在于这个权利的潜台词是:没有自我身体控制权的人不算宪法定义的人也不配拥有受教育权投票权工作权幸福权等等。毕竟宪法上写的是men而不是women and men拥有各种权利。要证明women也算在宪法范围,你得先证明women和men是个对自己身体有着同等掌控权的成人,而不是像中东女人那样需要男人做你的监护人
另外美国能选出黑人总统却至今没有女性总统的原因也在于,宪法上确实没写women有人权。
这个是谁呀,你要解释MEN,首先也要看看词汇到底是怎样的吧。唉
Use the word men to mean "more than one man." If you use the men's bathroom, you'll probably find more than one man there.
The men on a job, like farmhands or factory laborers, make up a workforce, and they can be male or female and still be called men. You might also use this word to mean "members of a team" or "members of a military platoon." Men comes from man, which in the original Old English was completely gender neutral, meaning "human being" or "person," rather than specifically "male person."
好吧,我啥也不说,我就把这个法案从头到尾的过程贴出来。
对了,这一法案是在宪法 The Right to Privacy, Personal Autonomy, and Dignity的议题
宪法还有很多议题,就不贴出来了。
版上不要那么扩大化地危言耸听好吧。
得克萨斯州的一项堕胎法规规定,除了 “基于挽救孕妇生命的医疗建议” 的情况外,任何人终止胎儿生命的行为均构成重罪。这项法律是大约一个世纪以来大多数州实施的典型堕胎法规。简・罗伊(一位未婚怀孕女性的化名)对达拉斯县的地方检察官韦德提起诉讼,寻求宣告性和禁制性救济。她以多项理由对该法规提出质疑,认为该法规剥夺了平等保护权(因为它迫使那些没钱抚养孩子的女性生下孩子,而有钱的女性则可以去其他地方进行安全、合法的堕胎)、违反了正当程序(因为该法规对于 “挽救孕妇生命” 的实际含义表述模糊),并且侵犯了由美国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孕妇隐私权。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该法规违宪,得克萨斯州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将罗伊案与多伊诉博尔顿案(1973 年)一并审理,在多伊诉博尔顿案中,佐治亚州的一项现代 “改革” 堕胎法规同样受到了质疑。
法院意见:由布莱克门、伯格、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马歇尔、鲍威尔组成。协同意见:伯格、道格拉斯;斯图尔特。反对意见:怀特、伦奎斯特;伦奎斯特。
布莱克门大法官代表法院发表意见:
我们即刻承认,我们深知堕胎争议具有敏感且易引发情绪波动的性质,即使在医生群体中也存在着强烈的对立观点,而且这一议题能激发人们深切且看似绝对的信念。一个人的哲学观念、人生经历、对人类生存残酷现实的接触、宗教熏陶、对生活、家庭及其价值的态度,以及所确立并试图遵循的道德标准,都可能影响并左右其对堕胎问题的思考和结论。
此外,人口增长、污染、贫困以及种族因素往往会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非简化。
当然,我们的任务是依据宪法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摒弃情感和个人偏好。我们真诚地致力于此项工作,也正因如此,我们对医疗及医疗法律史进行了探究,并在本意见中着重阐述了这段历史所揭示的几个世纪以来人类对堕胎程序的态度。我们也牢记着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在 “洛克纳诉纽约州”(1905 年)一案中如今已被证实合理的反对意见里所提出的告诫:“(宪法)是为那些观点存在根本分歧的人们制定的,我们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且熟悉的,或是新奇甚至令人震惊的,这一偶然情况不应影响我们对体现这些观点的法规是否与美国宪法相冲突这一问题的判断。”……
上诉人对得克萨斯州法规的主要抨击点在于,这些法规不恰当地侵犯了怀孕女性所应享有的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上诉人试图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蕴含的个人 “自由” 概念中,或者从据说受《权利法案》或其衍生权利所保护的个人、婚姻、家庭及性隐私方面,又或者从第九修正案为人民所保留的那些权利中探寻到这一权利…… 在探讨这一诉求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几个方面简要回顾一下堕胎的历史,以便从这段历史中获取可能的启示,然后再审视刑事堕胎法规背后的州立法目的和利益诉求……
或许人们普遍没有意识到,如今大多数州实施的具有限制性的刑事堕胎法规其实是相对近期才出现的。这些法规通常禁止在孕期的任何时候进行堕胎或尝试堕胎,除非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它们并非源自古代法律甚至普通法。相反,它们主要源自 19 世纪后半叶所实施的法规变革……
历史上曾有三种理由被用来解释 19 世纪刑事堕胎法规的颁布并为其持续存在提供依据。
偶尔有人辩称,这些法规是维多利亚时代社会为了遏制不正当性行为而产生的产物。然而,得克萨斯州在本案中并未提出这一理由作为依据,而且似乎也没有任何法院或评论者曾认真对待过这一论点……
第二个理由与堕胎作为一种医疗程序有关。当大多数刑事堕胎法规最初颁布时,这种程序对女性来说是极具危险性的…… 因此,有人认为,一个州颁布刑事堕胎法规的真正关注点在于保护怀孕女性,即阻止她们接受一种会使她们生命处于严重危险之中的程序。
现代医疗技术已经改变了这一状况……
第三个理由是州在保护胎儿生命方面的利益 —— 有人用 “职责” 一词来表述。支持这一理由的部分观点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即从受孕那一刻起就存在一个新的人类生命。有人认为,州保护生命的利益和普遍义务进而延伸到胎儿生命。只有当孕妇自身的生命受到威胁,需要与她体内所孕育的生命进行权衡时,胚胎或胎儿的利益才不应占上风。当然,从逻辑上讲,州在这一领域的合法利益并不一定取决于是否接受生命始于受孕之时或在活产之前的其他某个时间点这一观点。在评估州的利益时,可以认可一种相对不那么绝对的主张,即只要涉及至少潜在的生命,州就可以主张除了单纯保护孕妇之外的其他利益……
本案所涉及的正是这些利益以及它们所应被赋予的权重……
宪法并未明确提及任何隐私权。然而,在一系列可追溯至或许 1891 年的判决中,法院已经承认,宪法之下确实存在个人隐私权,或者说对某些隐私领域或区域的保障。在不同的情境下,法院或各位大法官确实至少在第一修正案……、第四和第五修正案……、《权利法案》的衍生权利……、第九修正案…… 或者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所保障的自由概念中找到了该项权利的根源…… 这些判决明确表明,只有那些可被视为 “基本的” 或 “蕴含于有序自由概念之中的” 个人权利…… 才包含在这一隐私权保障范围内。它们也明确表明,该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到与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 以及子女抚养和教育等相关的活动中……
无论这种隐私权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以及对州行为的限制(我们认为是这样),还是如地区法院所判定的那样基于第九修正案为人民所保留的权利,它的范围都足够宽泛,足以涵盖女性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州完全剥夺女性这一选择权会给怀孕女性带来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怀孕早期,也可能涉及到医学上可诊断的具体且直接的伤害。生育子女或增加后代数量可能会迫使女性过上困苦的生活并面临艰难的未来。可能会立即产生心理伤害。照顾孩子可能会给身心健康带来负担。对于所有相关人员来说,还会存在与不想要的孩子相关的困扰,以及将一个孩子带入一个在心理及其他方面都无力照顾他的家庭所带来的问题。在其他情况下,如本案,还可能涉及到未婚生育所带来的额外困难和持续的耻辱。所有这些都是女性及其负责的医生在会诊时必然会考虑的因素。
基于这些因素,上诉人和一些法庭之友认为,女性的这项权利是绝对的,她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基于任何她独自选择的理由终止妊娠。对此我们并不认同。上诉人提出的得克萨斯州要么完全没有对堕胎决策进行监管的正当利益,要么其利益不足以支持对女性的自主决定施加任何限制的论点,是缺乏说服力的。法院承认隐私权的判决也承认,在受该权利保护的领域进行一定的州监管是恰当的。如前文所述,一个州可以合理地主张在维护健康、保持医疗标准以及保护潜在生命等方面的重要利益。在孕期的某个阶段,这些各自的利益会变得足够有说服力,足以支持对影响堕胎决策的因素进行监管。因此,所涉及的隐私权不能被认为是绝对的。事实上,我们并不清楚一些法庭之友所主张的一个人有权随心所欲地处置自己的身体这一观点与法院此前判决中所阐述的隐私权之间有何密切关系。法院过去就曾拒绝承认这种无限的权利……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个人隐私权包括堕胎决定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结合州在监管方面的重要利益来加以考量……
当涉及某些 “基本权利” 时,法院认为,限制这些权利的法规只有在存在 “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 的情况下才可能具有正当性…… 而且立法规定必须经过严格限定,以仅表达所涉及的合法州利益……
地区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得克萨斯州法规对罗伊权利的侵犯是为了支持一项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所必需的,并且尽管被上诉人提出了 “州在堕胎领域存在的几个极具说服力的理由”,但这些法规超出了这些理由的范围,且涵盖的范围 “远远超出了任何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所涉及的领域”……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对这一裁决提出了异议。如前文所述,上诉人声称拥有一项绝对权利,禁止州在这一领域施加任何刑事处罚。被上诉人则辩称,州从受孕之时起及之后确认并保护胎儿生命的决定构成了一项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 我们对这两种说法都不完全认同。
A. 被上诉人和一些法庭之友认为,胎儿是第十四修正案的语言和含义范围内的 “人”。为支持这一观点,他们详细且长篇幅地列举了胎儿发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这种关于人格的说法成立,那么上诉人的诉求当然就不成立了,因为届时胎儿的生命权将由该修正案明确保障。上诉人在重新辩论时也承认了这一点。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在重新辩论时也承认,无法援引任何案例来证明胎儿是第十四修正案含义范围内的 “人”。
宪法并没有用那么多字眼来定义 “人”……[在几乎所有…… 使用 “人” 这个词的情形中],该词的使用仅适用于出生后。没有任何一种情况能确切表明它有任何可能适用于产前的情况。
所有这些情况,再加上我们的观察…… 即贯穿 19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当时普遍的合法堕胎做法比现在要宽松得多,这使我们相信,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使用的 “人” 一词并不包括未出生者……
然而,这一结论本身并不能完全回应得克萨斯州提出的争议,因此我们接着考虑其他因素。
B. 怀孕女性的隐私并非孤立存在。如果接受人体子宫内发育中的胎儿的医学定义,那么她体内携带着胚胎,之后是胎儿…… 因此,情况与婚内亲密行为、卧室持有淫秽物品、婚姻、生育或教育等情况本质上是不同的…… 正如我们上文所暗示的,一个州决定在某个时间点,另一个利益,即母亲的健康利益或潜在人类生命的利益,变得显著相关,这是合理且恰当的。此时女性的隐私不再是唯一的,她所拥有的任何隐私权都必须据此进行衡量。
得克萨斯州坚称,除了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外,生命始于受孕之时且贯穿整个孕期,因此,州从受孕之时起及之后对保护该生命拥有极具说服力的利益。我们无需解决生命何时开始这一难题。当医学、哲学和神学等各个学科的专业人士都无法达成任何共识时,在人类知识发展的现阶段,司法机构无法对这一答案进行推测……
鉴于…… 此,我们不同意得克萨斯州通过采纳一种生命理论就可以凌驾于怀孕女性所涉及的权利之上的观点。然而,我们再次强调,州在维护和保护怀孕女性的健康方面确实拥有重要且合法的利益,无论她是本州居民还是前来寻求医疗咨询和治疗的非本州居民,而且州在保护潜在人类生命方面还有另一个重要且合法的利益。这些利益是相互独立且有区别的。随着女性临近分娩,每项利益的重要性都会显著增加,在孕期的某个阶段,每项利益都会变得 “极具说服力”。
就州在母亲健康方面的重要且合法的利益而言,根据目前的医学知识,“极具说服力” 的时间点大约在孕早期结束时。这是因为现已确立的医学事实…… 即在孕早期结束前,堕胎的死亡率可能低于正常分娩的死亡率。因此,从这一点起及之后,州可以对堕胎程序进行监管,只要这种监管与维护和保护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在这一领域允许的州监管示例包括对实施堕胎手术人员的资质要求;对该人员的执业许可要求;对实施手术的场所的要求,即该场所必须是医院,还是可以是诊所或其他低于医院标准的场所;对该场所的许可要求等等。
这意味着,另一方面,在达到这一 “极具说服力” 的时间点之前的孕期阶段,主治医生在与患者协商后,可以在不受州监管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医疗判断决定患者的妊娠是否应该终止。如果做出了这样的决定,那么可以在不受州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堕胎手术。就州在潜在生命方面的重要且合法的利益而言,“极具说服力” 的时间点是在胎儿具有 viability(可存活能力)之时。这是因为届时胎儿大概具备了在母亲子宫外有意义地存活的能力。因此,在胎儿具有可存活能力之后,州对保护胎儿生命的监管既有逻辑上的也有生物学上的合理性。如果州有兴趣在胎儿具有可存活能力之后保护胎儿生命,它甚至可以禁止在这一时期进行堕胎,除非是为了维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对照这些标准,得克萨斯州刑法典第 1196 条将合法堕胎限制为 “基于挽救母亲生命的医疗建议而实施或尝试的堕胎”,其规定过于宽泛。该法规没有区分孕期早期实施的堕胎和后期实施的堕胎,并且将该程序的合法理由仅限定为 “挽救” 母亲的生命这一个原因。因此,该法规无法在此次针对它的宪法攻击中幸存下来……
总结并重复如下:1. 像当前得克萨斯州这种类型的州刑事堕胎法规,即除了代表母亲进行的挽救生命的程序外,不考虑怀孕阶段且不承认所涉及的其他利益就将其他堕胎行为一概定为犯罪,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a)在大约孕早期结束之前的阶段,堕胎决定及其实施必须由怀孕女性的主治医生根据医疗判断来决定。(b)在大约孕早期结束之后的阶段,州为了促进其在母亲健康方面的利益,如果愿意,可以通过与母亲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对堕胎程序进行监管。(c)在胎儿具有可存活能力之后的阶段,州为了促进其在潜在人类生命方面的利益,如果愿意,可以对堕胎程序进行监管,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在适当的医疗判断下,为了维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有必要进行堕胎……
我们认为,这一裁决与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的相对权重、医疗和法律历史的经验教训及实例、普通法的宽容性以及当今重大问题的需求是相符的……
伦奎斯特大法官,持反对意见:
…… 我很难像法院那样得出结论,认为本案涉及 “隐私权”。得克萨斯州通过在此受到质疑的法规,禁止像罗伊这样的原告由有执照的医生进行医疗堕胎。导致像这样一种手术的交易,按照 “隐私” 一词的普通用法,并不是 “私密” 的。而且,法院在此所认定的 “隐私” 甚至与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免受搜查和扣押的自由都没有丝毫关联,而法院曾将第四修正案所体现的权利称为隐私权……
如果法院所说的 “隐私” 仅仅是指一个人要求免受不必要的州对自愿交易的监管的主张可以被视为一种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 “自由”,那么毫无疑问,在我们早期基于那种自由所做出的判决中,类似的主张已经得到了支持。我同意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中所陈述的观点,即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免受不当剥夺的 “自由”,所涵盖的范围不仅仅是《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但那种自由并非绝对地免受剥夺,而只是免受未经正当程序的剥夺。在社会和经济立法领域传统上适用的检验标准是,像受到质疑的这种法律是否与一个有效的州目标具有合理的关系…… 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无疑对颁布像这样的法律的立法权力设置了限制,尽管是一个宽泛的限制。如果得克萨斯州的法规甚至禁止在母亲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堕胎,我毫不怀疑这样的法规会缺乏与一个有效的州目标的合理关系…… 但法院对孕早期堕胎的任何限制进行的全面废除,按照那种标准是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而且法院的意见显然用对相互竞争的因素进行有意识的权衡来取代了既定的检验标准,这种做法更适合于立法判断而非司法判断。
法院在依赖 “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 检验标准时回避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 但法院通过将这一检验标准从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相关的法律考量中转移到由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引发的本案中来,给这一检验标准增添了新的变数。除非我误解了这种 “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检验标准” 移植的后果,否则法院的意见将会完成一项看似不可能的壮举,即让这一法律领域比它发现时更加混乱。
虽然法院的意见引用了霍姆斯大法官在 “洛克纳诉纽约州” 一案中的反对意见,…… 但它所达成的结果却更接近于佩克姆大法官在该案中的多数意见。如同在 “洛克纳” 及类似案件中,在将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应用于经济和社会福利立法时,采用 “极具说服力的州利益” 标准将不可避免地要求本法院在决定一个特定的州利益是否 “极具说服力” 的过程中,去审视立法政策并评判这些政策的明智程度。例如,本案中将怀孕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并概述州在每个阶段可能施加的允许限制,这更多地带有司法立法的性质,而非对第十四修正案起草者意图的确定。
版上一些人上串下跳 神棍神棍的 美国基督教立国 其实现在虔诚的信徒大不如从前。你不信 没人强迫你 但你别贬低别人的宗教 OK?
他们不知道
美国是以基督教立国的
就是极左的美国人
也不敢骂出神棍这个词的
也就只有在华人网上
骂一骂
宗教自由是写在宪法里的
出去对着人家 那么大骂
会吃官司的
高呀,由红蓝对立,
现在再加一条,男女对立,
对了,还有左岸右岸对立
太高了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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